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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经贸委
【发文字号】 皖经贸安全[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机关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在委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协调和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及时向委机关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委分管副主任或者委主任;
  
  (五)开展各项工作和业务时,须充分考虑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伤亡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第十条 委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和部署;
  
  (二)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三)制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各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基本防护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加强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防范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
  
  (六)负责及时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迅速组织抢救,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
  
  (七)及时向委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委分管副主任或者委主任;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做好委机关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行财处)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委车辆交通安全;
  
  (二)负责管理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商住楼和委职工食堂的安全生产与治安保卫工作;
  
  (三)在直管行业协会的配合下,负责布置、督促委机关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机关服务单位具体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与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委属机关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委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委机关有关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机关服务中心或其他房屋小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有关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上述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机关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商住楼和职工食堂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二)负责制定、完善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负责电梯、消防设施、用电设施、办公楼、商业门面、职工宿舍和小区道路环境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
  
  (四)加强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防范发生各类事故;
  
  (五)其他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直管行业协会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委属单位,负责具体领导、管理直管和受委托代管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直管和委托代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按以下规定监控危险源、整治事故隐患。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容易发生事故的设施、场所定期巡查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即撤出所有人员,采取包括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
  
  (二)事故隐患的整治,必须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的“三定”整治原则,并对整治进展情况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和专题报告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治和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由隐患和危险源所在单位负责,部门、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治和危险源监控的第一责任人;
  
  (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部门、单位及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委领导和委有关部门、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处理,落实善后工作。其工作分工是:
  
  (一)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属委机关的,由委办公室(行财处)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属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的,由发生事故的具体单位负责人负责牵头,具体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发生死亡事故,属委机关的,由委分管副主任牵头,委办公室(行财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属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的,由委分管副主任牵头,委办公室(行财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管协会和发生事故的具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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