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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勘查登记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地发[1997]140号)按规定作出处罚。 七、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能职责,保证机构人员到位,确保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良好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地(州)市、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和制止非法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为。确保国家、省公益性、基础性、区域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展合法的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并对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阻碍探矿权设置、非法设置探矿权、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或者玩忽职守,对非法行为制止处罚不力,甚至纵容的,按《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和《勘查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责任。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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