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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 《安徽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了“十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政策措施。为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完善和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九五”期间,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了这一制度,对改善我省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十五”期间,要继续完善和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到200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10%的目标(具体指标附后)。 二、实行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作为根本出发点。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纳入市、县长目标责任制;每年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总结,公布结果,奖优罚劣。 三、抓紧做好项目的衔接工作。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落实。 四、抓紧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力争通过综合防治,使我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干流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主要支流水质达到地表水四类标准;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酸雨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五、继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从城市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要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要积极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使省辖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其中部分省辖市空气和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达标。 六、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工业发展规划研究,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业技术水平,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污染严重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逐步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使企业排放污染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线必须实行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七、切实加强农村和小城镇环境保护。抓紧制定全省生态农业和生态村发展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生态农业县和生态村;对乡镇重点污染行业和企业进行整治,巩固达标成果;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八、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建立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的强制性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恢复;实施对生态良好地区的积极保护,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积极推动生态农业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九、切实加大环保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政策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保证必要的环保投入;要结合扩大内需,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加强环保建设。 十、继续加强部门协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需要省支持的重大项目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计委、省财政厅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环保部门要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省环保局要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会同省监察厅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