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批准后,向计划部门申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分别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可以委托专门的审图机构审查(对结建民防项目,应当同时转送民防部门审查,由民防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受理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将审批决定抄告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经受理后,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结果,在受理后的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在建设工程现场放样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规划管理部门对住宅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
  
  (七)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样复验后,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分别向规划、环保、消防部门申请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绿化、市容环卫、卫生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环保部门受理后,对住宅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消防部门受理后,对住宅项目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消防部门的验收文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对结建民防项目,同时报送民防部门备案)。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民防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住宅部门申请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改革的实施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在实践中稳步、扎实地推进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的改革试行工作。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增强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将审批的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予以明确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高审批质量,将审批文件中的意见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提高审批效率,区别不同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要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尽可能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便利。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加强备案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积极准备,创造条件,加快试行。试行过程中,可在不增加审批环节、不延长审批时限的条件下,对改革试行方案适当予以优化。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审批责任制度。发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审批行为,要依法查处。
  
  
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流程图

  
  
----------------
  
  |在招标、拍卖前,征求规划、|--------------------------
  
  |计划、环保、绿化、市容环卫、||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公安交通、公安消防、民防、|←-→||--→||
  
  |卫生、管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20日)|
  
  |项目,包括住宅部门)的意见|--------------------------
  
  ----------------|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