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我区在我国加入WTO、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19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网、信息报告网、医疗紧急救助网建设(以下称“三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三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波及面广、危害大。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致人死亡的事件,还包括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发病、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的群体性异常反应和院内感染;有毒有害因素以各种方式污染食物、饮水、空气、物品、场所;职业病危害造成工矿企业职工急性职业中毒;污染造成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有可能扩散,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可预见性差、来势凶猛、病情急、病因复杂、死亡率高、波及面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容易造成人心不稳,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甚至会影响我区的对外开放形象。“三网”建设就是要通过强化全区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技术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中的责任、信息报告和医疗紧急救助的管理,建设完善的网络体系,加强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三网”建设是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基本保障。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只要报告及时,处理得当,救助有效,其危害程度就可得到有效地控制。而由于责任不落实,报告和救助不及时,事态扩大蔓延,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就会急剧增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网”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在防治、救助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信息报告网”是规范报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内容、程序、格式和时限,建立健全准确、快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救助网”则是组建以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的,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技术处理和对患者实施抢救的服务体系。“三网”建设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巩固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中毒和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建立层层落实责任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网
  
  (一)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19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负有领导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流行病调查、控制的各项具体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病人的安置、抢救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和中毒病人情况,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治病人、调查病因和实施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
  
  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要明确职责,承担日常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要特别注意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基础医疗救助工作。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以上公共卫生执法部门进行辖区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乡村医生履行公共卫生防疫职责,行使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发挥“三网”的网底作用,确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及时有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