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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完善并逐步公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详细规划,简化审批环节。规划部门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完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逐步对外公布。
  
  各工作部门要逐步将工作的重点从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转到对投资者和设计单位执行规划和设计条件、标准的监督检查。市规划委要重点审查对城市规划影响大的特殊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临街地区、重点项目的具体规划,对一般地区以及一般项目的具体规划不再逐一审查,要下放区县或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由设计单位执行。参与审批的园林、文物、工业、卫生、市政、人防、消防、交通、地震等各工作部门以及参与提出意见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排水等单位,也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规划条件和标准,除有保密规定的事项外都要向社会公开。
  
  (二)改变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加区分的做法,简化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计划部门不再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进行审批,改为登记备案。
  
  (三)改变各职能部门重复审批的做法,保留关键环节的审批。
  
  各工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相同事项最多审批一次。审批前做好咨询服务,审批后进行监督检查,改变重审批、轻服务、弱监督的状况。
  
  (四)改变企业“跑腿”的做法,建立政府部门相互协调的机制。
  
  充分发挥北京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设在市计委)的作用,建立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并建设专网开展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审批。要加强北京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实体机构建设,配备专门人员从事服务工作以及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到办理中心办理有关事务。此外,进一步完善规划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方案设计的审批由规划部门分别征求各专业部门的意见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五)改变信息资源分散、封闭的现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用共享。
  
  研究制作北京市电子地理信息地图,将工作部门掌握的道路、建筑、古树、文物、市政管线等基础信息全部输入该信息地图中,并在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平台上公开。凡符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条件和标准的,由规划部门代为把关,不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超出条件和标准的,送相关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对外公开。
  
  (六)改变各部门串联审批的做法,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将国土部门预审集体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工作前移,与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意见书、环保部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同时,将人防、消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环节,规划、市政、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工前审查的环节改为并联进行。
  
  (七)改变多渠道收费的做法,实行统一收费。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审批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定收费标准,除某些特殊情况外,统一由银行收缴。
  
  三、本市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组织实施
  
  (一)关于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市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领导,成立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落实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孟学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刘敬民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委城建工委、市监察局、市政府体改办、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编办。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
  
  第一季度,市计委要取消对权限内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审批,各专业部门要取消重复设置的审批环节。
  
  第二季度,由市计委牵头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的组建工作和与建立投资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有关的程序设计工作,市规划委牵头完成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的有关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完成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的程序设计工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完成改革收费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三季度,市计委、市信息办牵头完成建立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和审批程序网络化工作,市规划委牵头完成电子地理信息地图的制作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完成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完成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的完善和公布工作。
  
  附件: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改革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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