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文件精神,现对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路系统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包括铁路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而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