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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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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
  
  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的鉴证或公证等服务工作。加强《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守法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的契约观念,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
  
  六、进一步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
  
  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流通环境,尽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省重点扶持区域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增强市场的集散带动能力。建立和完善大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对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运销常年开通“绿色通道”,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对我省产量很大的大宗鲜活农产品,在出现卖难时,开通季节性“绿色通道”。开通“绿色通道”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来浙江建立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卫星农场。对年营销浙江农副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超市集团,省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加快“浙江农网”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的综合和发布,把信息网络延伸到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农户,及时提供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等动态信息。
  
  七、努力提高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推行绿色农产品标识制度,今年全省争取认定100只绿色农产品。积极鼓励特色农产品注册商品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指导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鼓励原产地域产品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省、市、县各级政府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的农产品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宣传。对经省扶贫办认定的欠发达地区支柱农产品的广告宣传,省、市、县新闻媒体都要给予优惠。
  
  八、积极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
  
  加快培育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促进我省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支持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我省农产品进出口的合法利益。经省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出口创汇业绩显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省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省外经贸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农业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
  
  九、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各级都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快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实施茶叶、柑桔等支柱农产品的品种改良计划。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标准化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安全标准和农产品包装、储运、营销标准,力争与国际标准接轨。农业龙头企业要认真实施有关农产品标准,各级财政扶持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应与有关标准的实施相挂钩,逐步完善项目建设的质量评价体系。按照处有检测中心、市有检测站、县有检测点的要求,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和控制手段,力争到2005年前建成能覆盖全省农业主导产业的标准化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我省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省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建设和重要农产品标准的制定。杭宁温等大中城市要尽快建立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思想,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多作贡献。省各有关部门要就贯彻落实本政策意见,尽快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下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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