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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计价格[2002]183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地、市计委:

  
  最近,发现有的地区政府部门越权、超范围审批经营服务价格,超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有的经营服务单位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以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应。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经营服务价格(即经营服务性收费)是经营单位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是服务价格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除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经营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价格范围以《青海省定价目录》为依据。在《目录》颁布之前,仍按现行办法管理,不得扩大审批范围。
  
  二、经营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营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价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定价,市、县政府可以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制定本地区执行的经营服务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审定、监控、监督检查本地区经营服务价格。
  
  三、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服务价格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一般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盈利”的原则,并依法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属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不能把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按经营服务价格进行管理。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与政府行为必须严格分开,决不允许凭借行政权力搞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范围暂按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665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服务价格,必须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文件要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责令其改正。
  
  六、经营服务单位已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七、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越权、超范围审批的经营服务价格要坚决予以纠正;对经营者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八、各地计委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强化依法治价的观念,认真清理现行文件规定和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需要审批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该纠正的立即纠正,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收回的及时收回注销。请各地将清理规范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省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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