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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三0日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对住宅区(居住区、小区组团)的总体规划、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公共服务设施、硬化、绿化、环境、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性验收。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 计委主要检查计划以及建筑规模实施的落实情况; (二)规划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总体规划是否与上报的相符(平面位置、立面造型、层高、坐标等); (三)土地部门主要检查建筑用地批准手续等落实情况; (四)房产部门主要检查开发企业的资质以及开发建设、经营行为、回迁安置、小区服务配套设施等服务情况; (五)建委主要检查建筑工程的质量、设计、监理、建筑区管网配套、城建档案归档等落实情况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等落实情况; (六)公安消防部门主要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等情况; (七)环保部门主要检查环境质量以及供暖锅炉的相关情况; (八)人防部门主要检查人防工程的建设情况; (九)物业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以及人员的落实情况,公共部位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落实情况; (十)市政公用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的燃气、供热、给排水管网设施以及道路硬化等落实情况; (十一)园林绿化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的绿化与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住宅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七条 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消防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经各专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和各种临时建筑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硬化绿化工程全部落实; (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认证和批准文件; (六)被拆迁居民已得到合理安置; (七)已具备实施物业管理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平面图; (二)规划部门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以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工程招标意见书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拆迁安置协议;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