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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本溪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等15件市政府规章(见附件1)、废止《本溪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等10件市政府规章(见附件2)。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15件) 一、本溪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本政发[1992]45号文件发布) 十五条修改为:统计内容包括:新产品投产(包括试生产)数及达到国际同年代先进水平数;新产品开发投资额;新产品销售额、产值、实现利润及上缴利税金额。 新产品统计跟踪年限从其试生产之日算起,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一年,其他新产品二至三年。 删除第十七条(五)项,即:享受新产品开发优惠政策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 删除第十九条,即: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品,符合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由市经委审核,并通过投产鉴定,经税务部门同意,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全部税款必须用作新产品开发资金。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二、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三条 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三、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条,即:本细则由本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四、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十六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五、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三条 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 第十九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一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六、本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四条 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六条,即: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七、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十九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三条,即: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八、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第十一条 修改为: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应同时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 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修改为: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