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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2-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1日)宣布失效(原因: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直各局(公司)和县、区所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的新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省、市级新产品。
  
  第五条 新产品开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产品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销对路,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
  
  (三)产品设计标准化。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六条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市直行业归口部门和县、区可根据市新产品开发计划和行业规划编制行业和地区新产品开发计划。企业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国内外市场需要以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编制企业新产品开发计划。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优先编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一)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或减少环境与污染的新产品。
  
  (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三)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新产品。
  
  (四)国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新产品。
  
  第八条 凡申请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均应提交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经市经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下达计划后实施。
  
  
第三章开发、鉴定与投产

  
  第九条 开发的新产品应经过调查研究、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设计和试制、小批量试产考核、试销、稳定工艺、完善工装和检测手段、制定产品标准后,方可大批量投产。
  
  第十条 新产品必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小批量试产、试销销结束和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或投产鉴定。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两次鉴定可合并进行。没有经过样机(样品)鉴定的新产品不得转入小批量试产。没有经过定型或投产鉴定的新产品,不得列入生产计划和投入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医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试制计划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有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标准、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
  
  (三)有产品应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证明。
  
  第十二条 新产品定型或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稳定合理,具有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能力;
  
  (二)符合标准化要求,试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三)有试生产的技术文件,原始记录健全、数据可靠;
  
  (四)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符合设计要求,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和定型、投产鉴定可采用鉴定会、送审签字、验收等形式。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品,由市经委确定鉴定形式并主持鉴定,颁发鉴定证书。市经委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属科技成果鉴定的由市科委主持。
  

  第四章 统计与考核

  
  第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并已投产销售(包括小批量生产、试销)的新产品,应纳入省统计指标体系。市经委会同市统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产品按年度分别统计。
  
  第十五条 统计内容包括:新产品投产(包括试生产)数及达到国际同年代先进水平数;新产品开发投资额;新产品销售额、产值、实现利润及上缴利税金额。新产品统计跟踪年限从其试生产之日算起,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一年,其他新产品二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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