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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长阳县土地整理中心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中介服务收费的请示》悉。为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在接受委托,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考虑到山区县特殊的地理环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为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式、比例。
  
  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属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你县土地整理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五、此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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