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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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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强化通关服务,畅通物流
  
  24.实行海关作业退单说明制度。海关业务窗口在受理企业报关及单证审核时,对不予受理或退单的,必须向申报人员说明不予受理或退单理由。关员不得无故拒单或压单。
  
  25.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验放可以提前预约,货物随到随验。
  
  26.成立“开发区海关业务咨询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受理企业投诉。
  
  27.改进通关作业,把监管要素编成计算机语言,由计算机自动判断和识别企业的多种申报行为是行还是不行。
  
  28.成立“绿窗”联合服务小组。由管委会、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海关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一个具有决策能力的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29.检验检疫工作全面推行“六个一”工作模式,即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疫检验、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
  
  八、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30.向企业印发《保护企业监督卡》,凡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受监督卡的保护。企业如对有关部门的公务执行持有异议,可随时填写《保护企业监督卡》,并及时向监察审计局反映。对于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监察审计局将向有关部门下达“投资环境建设警戒书”或“建议书”。凡收到警戒书或建议书,又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查处。
  
  31.建立企业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的部门或个人,如属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的问题,将给予黄牌警告;如属于违规违纪方面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如属于对投资环境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方面的问题,将追究其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2.聘请投资环境建设特邀监察员对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社会服务等部门进行监督。
  
  九、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33.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新批生产型企业的筹建工作进行协调、服务,加快项目开工投产速度;对已投产企业进行跟踪服务,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34.企业投诉在1至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特急或重大事件的投诉,立即办理。
  
  35.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享受开发区常住居民在医疗和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36.设立管委会主任热线电话,设立企业投诉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综合处)。
  
  十、有关事项
  
  3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38.本规定由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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