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失效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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