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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9]20号文件核定的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皖文管[2001]5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的通知》(皖价行费字[2000]122号)规定,取消了我省所有涉及娱乐场所的文化市场管理等项收费,对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文化市场新增管理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行费字[1999]2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涉及到有关娱乐场所收费项目已予取消,现不得再收费,除此之外,其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20号规定执行。
  
  二、接本文后,请督促各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延期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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