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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严格管理执法队伍和严格监督执法人员,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分别组织各区县建设局长、业务骨干、建设各方主体法人代表、开发企业负责人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基本建设程序。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建设管理工作者及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都要知法、懂法和自觉守法。 二、建筑市场治乱必须施以重点 “查而不处等于不查,处而不严等于不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要介入,通力合作,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停业整顿的要责令停业整顿,该降低资质等级的要降低资质等级,该清出建筑市场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查处违法建设不能避重就轻,姑息手软,也不能仅以罚款了事,对那些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单位,一旦核实其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执法部门的公正。决不允许“边整边犯、整后再犯”。对于执法部门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任意放宽处罚尺度,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要按照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其责任。 要重视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曝光,公开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单位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对于违法建设工程,公用、市政、供电部门不得将水、电、气、暖、道路等配套设施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投入使用或办理产权产籍证的管理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我市城乡结合部(包括城中村)、村庄和集镇以及开发区的工程建设活动,狠抓我市这些建筑市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尽快出台建成区居民、农民自建房屋的管理办法。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进行委托。 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进行检查,狠刹越权审批的不正之风,纠正违规越权审批的现象。对越权审批越权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违法建设屡禁不止,造成市场混乱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 下决心运用有形市场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对监管机构和人员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错误做法一经举报,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工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制度。凡是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都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五、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于有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企业,都要依法做出罚款、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时,不认真核对在本年度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按照规定办理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两项制度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实行招标、不报送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严把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这两道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装饰装修市场予以整顿,强化管理,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住宅装修合同及保修、赔偿、投诉等管理制度,依法将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轨道,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任重而道远,必须长抓不懈,通过进一步规范和整顿,使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局面得到扭转,违法案件受到查处,通过标本兼治,建立和维护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