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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要三不”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历来十分重视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周恩来同志对政府工作人员提出“三要三不”从政原则:要遵纪守法,不贪赃枉法;要秉公尽职,不以权谋私;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三要三不”原则对规范国家公务员行为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继续规范一批政务管理行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国家公务员中开展“三要三不”学习教育活动,掀起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新热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三要三不”学习教育活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忠于职守,朴素务实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努力建设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
  
  二、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要遵纪守法,不贪赃枉法”。强化法制、纪律、自律的观念,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学习廉政建设法规,学习《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构筑坚固的思想防线。各级公务员要做到:
  
  1.维护国家法制,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行政。
  
  2.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
  
  3.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清正自律,克已奉公。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5.崇尚科学,不参与、不支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邪教活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二)“要秉公尽职,不以权谋私”。树立公正、廉洁、奉献的思想,牢牢把握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树立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公务员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各级公务员要做到: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2.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忠于职守,勤备工作,尽职尽责,乐于奉献。
  
  4.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三)“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培养俭朴、自强、与时俱进的作风,树立正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激励公务员吃苦耐劳和开拓进取。各级公务员要做到:
  
  1.与群众同甘共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贪享乐和安逸。
  
  2.具有自强奋斗的精神,经受得住艰苦环境和条件的考验。
  
  3.作风朴素、务实,反对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
  
  4.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全面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三要三不”学习教育活动。每一个公务员要结合实际,带着问题深入思考,将“三要三不”作为行政道德和行政行为的准则和指南。
  
  (二)各级公务员要将“三要三不”教育活动的体会和收获落实到工作实践中,体现在具体行动上,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观念,在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公务行为。各级公务员应当成为遵守和执行“三要三不”的楷模,各级政府部门要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百姓之家”。
  
  (三)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三要三不”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提高学习教育活动的质量。学习教育活动的检查考核由各级人事、监事部门具体负责。每一位公务员要结合年度考核,在个人述职中对遵纪守法和秉公尽职的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接受组织的考核。对模范遵守“三要三不”原则的公务员要及时表扬和奖励;对违法“三要三不”原则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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