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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17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核定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湘司函[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确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我省的报名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在全国统一制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前,暂核定我省今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包括上交司法部的所有费用)。
  
  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仅适用于我省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加收其他费用。
  
  三、今后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费标准由你厅另行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
  
  各执收单位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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