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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作为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具体等级收费标准的依据;物业管理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执行的收费标准高于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 二、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程序仍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应向省物价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并填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的填报仍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要对业主(住户)公开,切实为业主(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略) 2、《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管理费标准表》(略) 3、《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指导标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