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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本市第一批调整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36项(具体目录附后)印发你们,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调整后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重新制订管理办法,公开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和程序,公布监督制约的措施。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改革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要优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特此通知。 附: 第一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6项) 市计委(8项) 1、限额以上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2、间接利用外资的贷款方案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3、直接、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4、直接、间接利用外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5、核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对一般竞争类项目改为备案制) 6、新建燃油锅炉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的审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的审批) 7、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8、境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市经委(9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委托专业机构) 2、核发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委托专业机构) 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资质认定(委托专业机构) 4、限额以内的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审批时间由30天缩短为10天) 5、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项目由企业组织验收) 6、核发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委托专业机构) 7、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发《国内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确认书》(审批时间缩短到5天) 8、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委托专业机构) 9、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委托专业机构) 市商委(7项) 1、设立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审批(取消年检) 2、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资格的审批(委托专业机构) 3、核发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4、航道、河流规划编制以及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有关工程设施的设计任务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下放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设置家畜屠宰场的审批(审批时间由25天缩短到10天) 6、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准运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7、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批(取消区(县)审批环节,由市盐务局直接审批) 市教委(6项)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的审批(下放到区(县)审批) 2、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的审批(区(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下放到区(县)审批) 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审批(下放到区(县)审批) 4、民办中小学跨区县招生的审批(下放到区(县)审批) 5、举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民办中小学下放到区(县)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6、举办综合高中的审批(下放到区(县)审批) 市科委(1项) 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的认定(取消年检) 市公安局(8项) 1、核发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审批时间由10天缩短到5天) 2、延长机动车使用年限的审批(审批时间由10天缩短到7天) 3、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审批时间由15天缩短到10天) 4、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审批时间由30天缩短到20天) 5、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酒吧)(审批时间由30天缩短到20天) 6、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咖啡馆)(审批时间由30天缩短到20天) 7、核发犬类饲养许可证(审批时间由15天缩短到10天) 8、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审批时间由15天缩短到10天) 市民政局(3项) 1、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公墓代办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下放到区(县)审批) 2、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的审批(审批时间由30天缩短到20天) 3、在沪收养子女的登记(中国公民在沪收养登记下放到区(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