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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省临床检验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1998]134号文件核准安徽临床检验中心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报告》(皖检中字第[2001]14号)悉。按照国家计委计司价格函[1998]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为:
  
  1、化学部分:常规化学600元/每年;酸碱平衡及血气600元/每年;肿瘤标记物600元/每年;血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150元/每年。
  
  2、微生物学部分:需氧细菌分类、鉴定,定性药敏试验500元/每年;结核菌涂片、培养500元/每年。
  
  3、临床免疫部分:肝炎类600元/每年;免疫类550元/每年;病原体核酸PCR检测类700元每年;传染性指标类450元/每年。
  
  4、血液、体液部分:血常规类500元/每年;凝血试验500元/每年;尿液测定500元/每年;血站血红蛋白100元/每年。
  
  5、血液浓度500元/每年。
  
  二、以上收费标准已包含包装、邮寄等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不行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你单位接此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试行期满经审价后,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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