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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蒙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5-04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李军,电话:0471-481422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赵刚,电话:0471-419215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通知印发)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终审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
  
  第三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遵循合理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实行分工负责:由申报人所在地的盟市财政局或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实行自治区直管的旗、县、区、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初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复审部门”)负责复审;由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终审部门”)负责终审和审批。
  
  第五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程序为:申报人申请,财政机关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和审核(初审、复审和终审)、批复、退付。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一般按季申报,但增值税月缴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报。终审、复审部门可根据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申报人,直接向当地初审部门申报退税,并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
  
  2、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书面申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见附表一);
  
  5、申报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报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申报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8、申报期内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期内不欠税证明或稽查结论;
  
  10、其他资料。
  
  申报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报送以下书面资料(以后申报可不再提供,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主管国税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复印件;(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有关机关备案的,须提供有关机关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和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为一份,由初审机关逐级上报;其他资料须报送一式三份,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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