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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08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注册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注册费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检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执业注册时,可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其中国家级贫困县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省级贫困县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检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执业注册后,统一由省司法厅公告。本收费标准中已包括了相应的公告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再另行收取公告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的执收单位为各县(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司法局收取的年检费和注册费中的公告费全额上解省司法厅,除公告费外的其余部分上交市(州)司法局20%,省司法厅10%。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公告费除外)属行政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等方面的业务开支和有关的管理费开支,严禁挪作它用。
  
  五、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持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市、州所在地城区县(市)地区乡镇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520 40026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260 230160
  
  注:年检费中含公告费150元;注册费中含公告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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