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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2]4号、沪价费[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目前对《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收单位(见附表),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略)
  
  附件2: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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