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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所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批复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荆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所收取中介服务费的请示》(荆价经[2001]10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荆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所在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本着公正、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下,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地产咨询、地产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用。
  
  二、地产政策及信息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程度,每份收费300-500元。此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三、地产交易代理服务费。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的3%一次性计收;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款标准的50%收取。
  
  地产交易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五、以上标准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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