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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1)176号)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成效显著。但还有少数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未能做到应保尽保;一些城市低保标准偏低,难以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低保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全社会都来扶贫济困、共同做好低保工作的局面。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和优良作风,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城市低保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城市低保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政府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汇报一次低保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地方党委、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配套政策,千方百计地为低保对象排忧解难,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2.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要把健全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策指导、建章立制及组织实施。要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透明度,下力气核清保障对象底数,尽快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将本辖区内经过核定在册的城市低保家庭及其人数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保障资金、制定配套帮扶措施和优惠政策提供准确依据。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申请最低保障的城市贫困居民,要确保在30日内办结调查、审核、审批手续。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增发或减发、停发保障待遇的手续。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解决城市低保工作中的存在问题,促进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县(市)低保工作情况每季度向省民政部门报告1次。 3.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人数,足额安排预算并落实保障资金。要根据低保人数的增加及时追加低保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有多少保多少,应保尽保。要依法对保障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低保资金有缺口的地区,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建项目、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要合理确定市、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所占比重。省级财政要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苏北和苏中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并可在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部分充实低保专项资金。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和街道、居委会聘用工作人员的经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低保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并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有关费用应予减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大力兴办门槛低、包容性强、吸纳劳动力较多的各类社会服务实体,为城市低保对象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培训面,低保对象的培训费可减半缴纳。要把培训和就业密切结合起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和帮助低保对象就业或自谋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岗位,已经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要按照一定比例腾出岗位,重点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5.各级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要简化登记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管理费、会员费等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低保对象,参照国家和省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