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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78号
【颁布时间】 2002-02-08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核定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闽财综[2002]7号)收悉。考虑到你厅票据管理所现行专用票据规格、制作与普通票据相同,其收费标准可按普通票据收费标准执行。为此,对你厅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统一票据(含专用票据):
  
  (一)普通收费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的收费标准由3.70元调整为5.40元。
  
  (二)无碳复写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
  
  二、定额票据
  
  定额票据的收费标准仍由你厅按印制工本费自行核定。印制工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印制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由不高于5%调整为不高于10%。
  
  三、你厅票据管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的有关规定,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要公示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从2002年2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1]费字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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