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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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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具备开展以下工作的能力: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确定治疗方案、组织和分发药品、落实化疗管理、分析总结治疗效果;开展健康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对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级卫生院应具备对村医或社区医生培训、督导和访视病人的能力。
  
  村级(社区)医生应具备发现、转送可疑肺结核病患者,以及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的能力。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以项目工作为龙头,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措施与策略
  
  积极做好“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河南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和“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工作,要以项目工作为龙头,逐步在全省全面贯彻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措施与策略,主要包括:
  
  1.采取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为主的多种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病人;
  
  2.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减、免费短程督导化疗;
  
  3.建立并规范抗结核药物供应系统,提供高质量的抗结核药品;
  
  4.完善结核病人报告、登记管理和信息评价系统。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和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积极组织开展3月24日的“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四)加强应用性研究和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有关结核病的应用性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应结合落实本规划,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对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薄弱地区、贫困地区的指导和支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人力、物力、财力、政策等方面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薄弱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倾斜和支持,省、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薄弱地区、贫困地区业务人员培训,加大技术指导、督导和监控力度,使其在较短期内改善结核病控制能力,缩小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先进地区差距,促进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提高。
  
  六、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2001-2010年防治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为有效控制我省结核病疫情,省政府已争取到世行贷款和美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并做出承诺。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防治结核病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与《河南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或部门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协调,落实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都必须将肺结核病人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正规登记、诊断、治疗与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在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及加强抗结核药品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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