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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86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加入WTO涉及我法律、法规修改和有关制度调整的具体承诺的通知》(国法[2001]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1987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1990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津政发[1990]85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1998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71号,以下简称《修改通知》)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除座落在一类地区外,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其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至3元缴纳。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2年内免缴,第3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3年内免缴,第4、第5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
  
  二、将《试行办法》第三条中的“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地政处”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市土地局地政处”均修改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补充意见》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市土地局”修改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修改通知》第二条中的“市土地局地政处”修改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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