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函[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2-08
【实施时间】 200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邮政局本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4%,各设区市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5%。
  
  二、省邮政局本部及各设区市邮政局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经省国税局同意后省邮政局可以调剂使用,但总额不可突破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超过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