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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指标入伍,1998、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和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使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要广开渠道,统筹安排他们到镇、村办企业或“三资”企业工作;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五)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择业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重视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把它纳入当地就业教育培训规划,由市或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标准由同级财政补贴。各级劳动部门和教育机构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把它当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评选条件,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强化政府的调控力度,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确保政令畅通。监察、民政、公安、计划、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