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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水库水域管理问题的决定

龙羊峡、李家峡以及在建的公伯峡三个水电站是我省重要的水电企业,其库区水域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由于这三座水库的库区均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在已建成的龙羊峡、李家峡水库已经出现因水域的管理体系不统一、责权不明确而造成水域管理混乱的问题。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好库区水域资源,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经省政府研究,对以上三座水库的水域管理问题决定如下:
  
  一、省政府分别授权海南州人民政府管理龙羊峡库区水域;黄南州人民政府管理李家峡库区水域;海东行署管理公伯峡库区水域。其管理权不得下放,由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或派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派出机构的设置,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库区水域管理的内容包括:水上安全、治安、渔政、税收、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旅游业管理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管理的事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库区水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公民和组织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利用行政管理权实行地方保护。
  
  四、各地区要配合省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域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作出统一规划,坚决杜绝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
  
  五、各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库区水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三州(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水库水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凡因执法不力和监督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地区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水库水域管理权的确定不涉及行政区划变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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