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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发[2002]第30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据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弄虚作假等问题。
  
  (十一)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的加工出口企业,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十二)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十四)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五)本次清算应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对申报关单信息,对审未通过的申报数据应核实原因、调整错误数据重新审核。确实无法通过审核的申报数应按单证不齐填报《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备案表》处理。
  
  五、清算要求:
  
  (一) 各征税机关应于2002年3月10日前完成清算任务的50%并报送市局,3月20日前完成清算任务的75%并报送市局、3月31日前完成清算任务的100%并报送市局;
  
  (二) 清算汇总报表1-1、1-2、1-3由征税机关填写,清算表2-1至表2-4由生产企业填写(具体填写方法及申报时间见填表说明)。
  
  (三) 各征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在本次清算工作基础上,市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
  
  (四) 各清算企业应认真对待清算工作,如实申报清算情况,报送给征税机关的清算材料,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清算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征税机关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五) 在企业清算期后,凡清算企业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清算或未按时向征税机关上报清算资料,提供有关财务账册,不配合征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征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征税机关暂缓办理该企业下一年度的退(免)税业务。
  
  (六) 征税机关清算后应写入清算总结,清算总结和清算汇总报表以文件形式于4月5日钱报送市局并附送电子表格。
  
  (七) 生产企业应填写各种清算表一式五份及电子表格,上报征税机关四份,征税机关审核后全部上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批后下发二份(征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
  
  (八) 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清算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 清算中,清算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 清算表格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请从市局文件服务器(IP:72、24、16、55)的“下载/退税处/清算文件夹中取用。
  
  (十一) 未尽事宜待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清算文件下达后再予明确。
  
  附件:
  
  1、填表说明(略)
  
  2、生产企业清算汇总报表1-1、1-2、1-3(略)
  
  3、生产企业清算表2-1、2-2、2-3、2-4(略)
  
  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备案表》(略)
  
  5、《生产性集团公司、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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