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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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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结报告阶段(8月下旬)。宣传贯彻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书面总结材料务于8月30日前报省宣传贯彻《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进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对于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将此项工作当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落实。
  
  (二)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和特点,认真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检查督促其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职、定责、定人”,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制度、档案和记录,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规定》的宣传工作,使贯彻《规定》的意义、目的和具体要求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对落实《规定》的典型单位、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拒不申报或落实《规定》不积极、不主动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地要将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宣传贯彻《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及时总结经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宣传贯彻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联系电话:024—86200119转3512;传真电话:024—86280488; e-mail:xfln119@sina.com。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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