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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检[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对已发布执行的关于税务检查工作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的四个文件作出废止和停止执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258号)因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检〔1994〕55号)因新征管法中无向纳税人收取纳税保证金的规定,此文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予以废止。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545号)因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根据细则精神对文件进行修改再重新下发执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541号)因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根据细则精神对文件进行修改再重新下发执行。
  
  五、各区县局、各分局在税务检查工作中遇到涉及上述文件进行处理的业务问题,要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疑难问题报市局检查处个案研究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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