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房字[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客车运输公司三条市郊公交线路票价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客车运输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526、527、529三条市郊公交线路票价的请示》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建委等部门批准同意你公司营运526路(北园春-宣仁敦)、527路(九家湾-八道湾)、529路(标准件厂-八家户)三条市郊公交线路。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公交汽车票价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463号文件)精神,现将你公司526、527、529路市郊公交票价批复如下:大客、中客及中巴车零票价格均实行分段计价,乘距在10公里以下的为1.00元/人次,10-15公里为1.50元/人次,15-20公里为2.00元/人次,20-25公里为2.50元/人次,25公里以上为3.00元/人次。其它有关事宜,执行新计价房[2001]463号文规定。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要求你公司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票价的宣传解释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