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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办[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创我省劳务开发工作新局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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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创造条件,优化环境,积极引导外出劳动力回乡创业
  
  积极引导、优化服务,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出民工回乡创业,走“输出--成才--积累--创业--共同富裕”之路。在大力宣传回乡创业成绩显著的企业,扩大示范作用,加大回乡创业扶持力度。经省劳务办认定,对回乡创办的企业,各地要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扶持范围,纳入地方政府中小型企业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回乡创办企业可享受城市下岗工人创办个体私营企业要在立项、用地、信贷、能源和营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一批有实力、有市场、有特色、有前景的回乡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功能较为完善的小城镇,开辟回乡创业一条街,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宽松环境,吸引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
  
  各地要建立外出务工拔尖人才档案,搞好人力资源开发。要发挥回乡创业者的才干,优秀者可担任乡(镇)、村、社领导工作或领办乡镇企业、村级集体经济实体。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全面增强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分类培训,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把培训重点放在县一级。要采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实用技术培训班,依托劳动、农业、教育等职能部门建立常年性的、专业性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形成以技术培训为重点,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要把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力求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外语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严格培训,确保我省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过硬,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省财政要对全省性劳务开发骨干师资培训及教材的编写印发等给予专项投入。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对劳务开发工作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农民培训和劳务开发工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六、扫除障碍,探索创新,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统筹就业机制
  
  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由择业”、城乡劳动权力平等、就业机会均等的市场化就业制度。推行就业准入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对城乡劳动力在求职登记、双向选择、考核考试、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要依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保护农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州)、县(市、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废止歧视农村劳务人员的政策措施。
  
  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依法清理整顿职介组织,从严处理各种乱收费和欺诈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职业介绍机构,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村劳动力择业求职提供帮助和指导。
  
  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入户限制,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农村劳务人员以平等待遇,为农民流动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七、深化改革,强化保障,积极探索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新路子
  
  创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流转土地的补偿制度。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无论外出务工时间长短,都不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承包土地的农民充分享有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要积极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搞好流转服务,并使农民获得合理补偿。要改革社区集体财产管理和利益分配办法,采取股份制形式,让农民将其所属的集体资产份额或有偿转让,或继续入股投资,解决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把民工的合法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轨道。对民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法律规范和界定,保障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妥善解决劳务纠纷,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也要积极帮助解决跨省劳务纠纷,最大限度地提高我省民工的权益保障水平。
  
  积极开展农民流动就业的信贷支持业务。农业银行要在为境外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担保信贷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开展国内劳务输出的小额信贷业务。
  
  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基地县和劳务输出大县试行集医疗、失业、养老、意外伤残一体的“保险套餐”,从根本上解决进城民工的后顾之忧。积极探索建立民工风险救助金,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劳务输出人员意外伤残、死亡提供必要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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