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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1-26
【实施时间】 2002-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十五”期间,乡镇企业仍将是我省经济的主要增长点,肩负着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支持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新提高,加强和完善对乡镇企业的统一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省政府特对事关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乡镇企业体制创新,不断增强乡镇企业活力。乡镇企业改革要坚持以自身生产力水平为基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大力提倡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集体、私营、个体、合资、合作等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推进乡镇企业体制创新,保持乡镇企业活力。积极鼓励乡镇企业改组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大力支持大型骨干乡镇企业上市融资。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农村私营、个体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的引导、扶持、服务,并依法规范私营、个体企业管理。
  
  二、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乡镇企业资源配置。乡镇企业结构同国有大工业趋同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快调整步伐。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坚持与国有大工业形成合理产业分工的原则,突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和外向型经济。重视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重视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实现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资本的优化配置。把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纳入各地区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形成一批有地区特色的产业、行业和产品。到“十五”期末,培育出营业收入超2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20家,出口交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300家。
  
  三、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十五”期间,重点抓好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和产品出口创汇工作,加大国际国内招商力度,发展同世界著名企业的多层次合资合作,全面提升企业素质。加强对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和扶持,把乡镇企业纳入全省招商引资的奖励范围之内。扩大产品出口创汇,加快贸工农基地建设。
  
  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有效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要引导乡镇企业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养,继续选送企业家到各级各类院校学习,选派后备力量出国培训和到高等院校进修,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化经营者。积极引进国内外智力,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人才向乡镇企业合理流动的政策措施,不断促进专业人员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鼓励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乡镇企业科技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技术职称和劳动技能评定工作。
  
  五、采取奖励、扶持措施,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从2002年起省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奖励发展乡镇企业的先进市、县(市、区),以及在发展乡镇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资金对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市县也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六、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努力减少金融风险。省、市、县(市、区)都要分级统筹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要把乡镇企业贷款担保纳入全省担保范围,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七、搞好乡镇企业抵押贷款工作,发挥现有存量资产潜能。企业抵押物资产评估工作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抵押物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辽宁省资产评估暂行办法》(辽价发[1992]114号)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以林木抵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运输工具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负责;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企业的厂房抵押的,由贷款银行与当地同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工作中不得收费。公证机构承担的乡镇企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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