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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经贸外经[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62号)精神,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共同制订了《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现将《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物价局
  
   二OO二年二月七日

  
  
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贸外经[2002]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
  
  二、申报条件: 鲜茧收购坚持相对集中和有利于推进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原则,站点布局应符合烘力平衡、布局合理的原则。鲜茧收购站点所需的设备、场地、质量保证制度、标准、人员上岗制度等符合《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中第一章、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所在县(市)茧站和蚕桑资源布局及鲜茧流通市场管理方案;茧站鲜茧收烘基本能力评价表;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县(市)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申报汇总表。
  
  四、办理程序: 鲜茧收烘企业向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同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商务厅在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五、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 市场运行处 0551—2831379 2831499
  
  商务厅窗口电话: 0551—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 0551—96123 监督电话: 0551—28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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