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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优势医药企业发展与联合 清理调整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政策规定,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优势医药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收购、兼并、联合、重组,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实施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医药企业集团;倡导和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的发展,在审批新设立药品零售网点上向零售连锁倾斜,符合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可跨区域经营。 八、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供应渠道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切实加强村卫生室药品管理,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九、加快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销售行为 完善政策,加快推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搞好宣传、培训和指导。尽快制定和实施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申请和审批办法,规范非处方药警示语。 十、严格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院用药行为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财政补助逐步到位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试点工作,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使患者就医方便、用药安全,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 十一、加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步伐,规范药品交易行为 市、市(县)、区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把药品质量作为首要评标要素,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要严格坚持把医疗机构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明确药品招标采购的招标程序、工作规范和评价标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合同内容以及招标采购药品中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物价部门要加强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监管,监督、指导标底价格的制定,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落实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公示制,坚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降低药价,让利消费者。 十二、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实现医药交易现代化 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降低成本,实现快捷交易。加快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规范化、公开化,以减少医药商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十三、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虚高药价 按照“政府定价科学化,企业定价市场化,监督管理社会化”的原则,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逐步推行在外包装上标明零售价的做法,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四、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药品监督、工商部门要严格药品广告的审批和日常刊播的检查工作,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地方标准的药品不得在重点媒体刊登广告。 十五、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药行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手段,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领导,分管秘书长牵头,市体改办、计委、经贸委、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班子,下设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小组,联络小组设在体改办,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和工作开展情况的收集。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市(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确保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体改办
市计委 市经贸委 市卫生局 无锡药监局 无锡工商局 市物价局 2001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