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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领导同志在省内的公务活动,要接待从简,严禁铺张浪费。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边界迎送,不搞欢迎仪式,不悬挂、张贴欢迎横幅、标语,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具和其他不必要的生活用品;就餐实行自助餐或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陪餐人数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或赠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品等。领导同志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 11、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需要报道的要经参加会议的领导同志同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的文艺演出,不作新闻报道;由省里统一组织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举行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等活动,可作简短报道。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工作报告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公众周知的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全文刊登外,其他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不单独摘发,需要报道的可在新闻中适当反映。不要把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会议活动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 三、关于精简各种文件简报 12、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能用电话、电报、网络传输等手段解决问题的,不要再印发文件;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 13、对党中央、国务院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如无结合实际提出新的补充规定和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省委、省政府不再发文;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不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14、除党代会、省委全会、人代会、政府全会、政协全会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15、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的各种领导小组,因人员或分工变动,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后,能集中发文的由省委或省政府集中发文。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自行发文。 16、凡属省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包括工作要点和发展规划,本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要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尽量减少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 17、进一步压缩文件简报及报送范围。各地、各部门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该停的要停,能并的要并。省直各部门编印的简报一般不得超过两种。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的文件简报可以报送省委、省政府。省直各部门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除特殊情况外,各县(市、区)不得向省委、省政府直接报送文件简报。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需要报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于2002年3月10日前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今后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简报一律不予受理。 18、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报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省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如有确需地方党委、政府贯彻执行的事项,应由省委、省政府批转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加强对精简会议和文件的督促检查 19、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1]27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会议活动和现有的文件简报进行全面清理,并针对会议多、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多、文件简报多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要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20、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贯彻落实中办发[2001]27号文件和本《意见》,作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省委七届一次全会《决议》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上下功夫。要把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同志出席的事务性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发[2001]2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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