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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6
【实施时间】 2002-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加速软件人才培养的决定

[接上页]

  四、软件学院的招生及相关问题
  
  软件学院可以跨校在大三、大四年级中招收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进行专业嫁接;可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具有工程硕士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软件工程硕士。软件学院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自主招生,国家和省里均不安排招生计划。对于已经在校的学生,经过符合规定的选拔程序被软件学院录取后,统一由省教育厅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各高校要站在支持我省软件强省建设的高度对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招生予以支持。软件学院采用完全学分制,学习年限可适当放宽,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规定实践内容,即可毕业。毕业生经校本部认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由软件学院主管的学校发放毕业文凭。要明确实践类教学和项目开发的学分,并使之作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软件学院应开展非学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师资队伍必须实现资源整合。要建立在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聘任课程师资的机制。
  
  允许示范性软件学院按办学成本制定学费标准,各校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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