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1-26
【实施时间】 2002-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天然林是森林生态体系的主体,保护和发展天然林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系生态平衡、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我省天然林数量锐减,质量下降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简称天然林禁伐,下同),使其休养生息、恢复发展。禁伐期限为5年(2001年至2005年)。为认真做好天然林禁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天然林经营基本政策
  
  要在执行分类经营政策基础上,加强对天然公益林的严格管理,天然商品林和人工林(含公益林、商品林)继续执行分类经营政策。
  
  1.按照分类经营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天然林中的公益林只允许卫生伐;天然林中的商品林只允许进行扶育和补植改造;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古迹等特种用途林严禁采伐。
  
  2.按照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允许必要的营林性采伐。对受病虫害危害的天然林,允许视其受害的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期进行清理;对林冠下更新形成的红松与阔叶树混交林,允许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伐除上层天然林木,为林冠下的红松幼林创造适宜的生长环境;对省以上林业和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天然林经营的科研课题,允许按照课题要求开展采伐性作业。市、县的类似课题要经省林业厅批准。
  
  二、巩固林业改革成果,保持政策连续性
  
  今后任何造林主体营造生态公益林,均执行天然林禁伐政策,同时享受国家造林补贴和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贴政策。已经有偿转让和承包的天然林,执行天然林禁伐政策,同时享受经济补贴政策,不因所有权和经营主体的变更而变更,要落实林权和管护责任。自留山实行长期使用,依法经营、承包、转让和继承的政策不变。自留山中的天然林,执行天然林禁伐政策,其中公益林享受天然林禁伐补贴。
  
  三、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对天然林禁伐后地方经济影响大的清原、新宾、抚顺、本溪、桓仁、宽甸、凤城、岫岸、西丰9县(市)实施天然林禁伐财政补助。其中:对因实施天然林禁伐所造成县级财政直接减收部分,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省、市财政实行适当补助;对实施天然林禁伐后的森林管护费,除已纳入国家财政公益林补助范围之外的部分,由省财政按3.5元/亩标准给予补助;对由于实施天然林禁伐所造成的国有场圃、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富余人员,一是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付给每人8000元。省与市县各承担1/2,其中省属林场全部由省承担。二是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三年后,对没有新就业岗位的职工统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范围,予以补助。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林业厅研究具体办法。
  
  四、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1.妥善解决农村基本生活用材问题。农村生活烧柴,要在农民自留山或划定的薪炭林中按规定采伐。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自用材,在商品林区域内采伐。
  
  2.发展替代产业,实施经济转型。在实行天然林禁伐政策的同时,放宽人工商品林政策。对商品林中的人工用材林实行定向培育,按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适度放开经营。
  
  合理利用林地林下资源,实行多功能利用,立体开发,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森林旅游等产业,广辟经济增收和就业门路。
  
  加强科技推广,千方百计地解决食用菌等以天然林资源为生产原料的原料替代问题。
  
  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杨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发展生态经济复合型林业,对中西部地区的杨树速生林实行产业化经营。
  
  结合天然林禁伐,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在天然林禁伐经济转型中,要在林业专项资金和信贷资金方面予以倾斜。
  
  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大力开展改灶、改燃节柴,提倡以电、煤、气等其它能源代替烧柴,严禁以木材做烧柴。禁止以木材为燃料烧制砖瓦、生产木炭和烤烟等。特殊需要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薪炭林中按规定采伐。
  
  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和审批制度。结合天然林禁伐扩大封山育林面积,严格管护。普遍推行森林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护林责任。坚持依法治林,整治林区治安秩序,加大打击毁林行为的力度。扼制破坏森林资源的不良倾向。
  
  六、明确责任,严明奖惩
  
  突出政府行为。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将天然林禁伐列入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渎职行为严肃处理。对在实施天然林禁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施天然林禁伐工作领导不利,发生严重毁林行为或恶性案件的,予以扣减森林采伐限额和林业建设资金投入等制裁,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天然林禁伐中的有关林业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制定和解释。天然林禁伐中财政补助的相关政策由财政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1月26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