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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劳社就[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职工进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和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的规定,为了做好我省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但劳动关系又尚未理顺,再就业还未落实,生活发生较大困难的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低保”衔接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2号文件的规定,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优先实施保障;将企业改制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作为保障重点,“那些面临破产或已经停产又远离城镇的中央和省属军工、矿山企业更是重中之重。”各地务必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以企业的隶属关系划线,不得擅自提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条件,更不得将应保人员排除在保障之外,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都要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
  
  二、切实加强工作联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及时提供民政部门所需下岗职工资料。企业及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尤其是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联系。有关企业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人数、名单、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供给所在地民政部门,便于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民政厅的联系沟通,及时交流信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群众,使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能及时按规定主动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联系落实。
  
  三、各级劳动、民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党和政府这项“民心工程”做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反映。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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