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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存档人员参保增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每月2日至25日期间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增员手续: 1、从其他参加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转往社会保险代理处的人员; 2、进行就业登记的原失业人员; 3、将人事档案等关系直接转往社会保险代理处且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4、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人员; 5、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办理合法就业手续的各类人员; 6、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存档人员。 上述款项中包含已参保和未参保的人员,属于以前未参保的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人员,要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在确认后,向区县社保中心出示下列表册证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 5、《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6、《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 7、军队后勤财政部门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8、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存档人员参保减员的处理 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减员原因之一的,在存档人员或其亲属提出中断或注销参保缴费要求后,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每月2日至每月25日期间,持下列表册证明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少表》; 3、死亡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存档人员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款处理 (一)凡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方式缴费的存档人员,在足额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办理减员手续时,如提出退款要求,其应填写《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款申请表》(表样附后),据此,社会保险代理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款情况表》,并报区县社保中心。 (二)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对符合退款条件的,于存档人员办理减员手续之月的次月将应退还的费用情况以《申报缴纳明细与汇总表》形式予以反映。 (三)社会保险代理处收到退款信息后,从当月已收缴转入本单位银行帐户中或暂存的现金中,以现金形式退给存档人员或其亲属;市商业银行收到退款信息后,则从当月代扣代缴到位的基金中将应退款金额直接转入存档人员的《京卡》中,退款资金应在每月11日前落实到位。 十二、存档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处理 (一)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并足额缴费的存档人员,在2002年2月28日(含本日)以前住院治疗(含三个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下同),当其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 (二)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且从2002年3月起足额缴费或办理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期限转换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存档人员,如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其从2002年3月(含本月)以后再次住院或连续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审核支付。 (三)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并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存档人员,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报销要求和结算周期进行审核支付。 (四)从2002年3月起新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存档人员,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审核支付。 (五)存档人员在连续三个月之内足额缴纳了其间应缴与欠缴的全部费用后,存档人员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支付报销,即,被暂时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存档人员或其亲属将所有医疗费用单据和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代理处,由其报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社保中心依据其提供的审核结算凭证,将应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银行划入社会保险代理处,社会保险代理处在收到款项后,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存档人员。 十三、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理 (一)当存档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代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先为其办理基本养老退休手续,然后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在此之后,持下列表册证明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