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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市建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落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从2002年起,我市城建工作在抓好重大项目建设的同时,要突出抓好城市管理工作。通过开展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工程,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逐步治理和解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不全、质量不高、形象不好的问题。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各区和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包括: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和东山区。重点是天、沙、新、水四个中心城区,中心城区通过整治提高形象、突出品位;边远城区通过整治消灭管理盲区,增强功能。
  
  (一)市政设施从整乱治本入手,针对市区主、次干道和支、巷道路面不整、路沿石破损、人行道不平、路口无渠化、路灯不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线不齐和路牌不明不全等问题;
  
  (二)市容环境以整脏治乱入手,内容主要包括:乱设广告、一店多牌、违章占道、环卫设施不全,垃圾清运不及时、马路不净、巷道不洁、乱建市场、早市夜市不规范,中心城区沿街建筑立面、桥梁外观、标志标牌不净、公厕改造建设缓慢等问题;
  
  (三)园林绿化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行道树、绿化带、绿地、广场、花坛及门前“三自一包”花坛和三小绿地树沟不整,边沿不齐,管沟不通,护栏不净,设施不全,绿带缺株,环境不美等问题;
  
  (四)其他整治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交车站点等候站台偏小,地面不平、路牌破损、标志不清、站亭不净、设施不整、行人上下不便等问题;
  
  2、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广场、公共场所、乱设摊点、乱建商亭、书报亭等有碍市容,有损形象的物体、广告、标志及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对广告设置进行集中整治。凡在中心城区设置的所有广告、灯箱、店牌都要重新进行登记。对期限内拒不登记,又无合法手续、擅自设置的广告、灯箱、店牌要强制拆除;通过登记、手续齐全、但设置不规范的,要予以整治规范,按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的设计要求重新设置。
  
  二、综合整治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
  
  (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部门实施的原则。
  
  三、综合整治工程的有关要求和步骤
  
  (一)依照整治内容,按道路管理权属分别由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提出阶段性整治方案(若区上有能力,也可增加支道和巷道的整治数量)及当年整治的计划,内容包括整治的路段、项目、投资、标准等。
  
  (二)环境形象工程以区域和道路整治为主线逐步分别展开。具体的区域和道路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设计论证确定后,市政、园林、市容及相关部门应围绕区域和道路整治项目对各自的整治目标实施集中整治、规范达标。
  
  (三)充分发挥各区积极性,尤其是要鼓励各区人民政府投资环境整治工程,共同搞好城市形象建设。同时根据各区形象整治工程的规模、质量和效果,由市政府在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
  
  (四)整治工程实行项目领导负责制。凡列入整治的项目必须按计划如期完成。完不成的,要对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城市环境形象整治工程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社会和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环境形象的问题,要优先安排,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四、考核标准及验收
  
  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工程实行项目考核达标验收制度,由市城市环境形象综合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负责组织进行验收。
  
  (一)验收按单项工程进行。整治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方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整治项目的质量、规范、进度、形象全部合格后,由整治办发给《整治项目达标通知书》;整治项目质量、规范合格,但形象进度有明显缺陷的,由整治办发给《项目整治建议书》,由项目方做出承诺,限期整治;整治项目在质量、规范上有明显缺陷的,由整治办发给《项目整治通知书》,限期整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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