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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1994-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接上页]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四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在会议期间答复,或者在闭会后限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或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根据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意见和质询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因受时间限制,未能在大会上发言的,可以作书面发言。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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