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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2-06
【实施时间】 2002-02-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核定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满足纳税人小规模和临时经营的业务需要,减轻一般纳税人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并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新规格发票及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零售价格。手写中文发票在原价格基础上调低15%,电脑四联、七联发票分别调低42%和33%,并补充核定手写英文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普通电脑发票及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价格见附表。
  
  二、附表中的结算价格为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送达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价格,零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向用户配(销)售发票的最终见面价格,税务机关在配售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不得在零售价格以外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三、各级国税机关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2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专用发票及部分普通发票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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