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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6
【实施时间】 200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信息联系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调整报送信息结构,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各信息联系点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
  
  (三)各有关单位。
  
  二、计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的“保证目标”(10分)中占2分,为政务信息工作基本分,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归口核案。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各被考核对象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分。获得基本分的,为完成目标考核任务。
  
  计分标准如下:
  
  1.《昨日简况》采用综合信息1条计3分,采用其他信息1条计1分。
  
  2.《政务信息》和《政务信息》(增刊)采用综合性、问题及建议性信息1条计3分,采用简要信息1条计1分。
  
  以上刊物的信息被市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10分。
  
  3.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计1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约稿信息每条计3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被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每条计1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10分。
  
  4.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和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同时采用的信息,分别计分。
  
  5.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对要求报送的约稿信息出现漏报、迟报、错报的,每条扣10分,同时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的资格,并扣减该单位目标考核保证目标分中政务信息分值。
  
  三、操作办法
  
  (一)考核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通报1次信息采用情况,半年通报1次目标执行情况,年终公布各单位信息工作得分情况。
  
  凡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不纳入评选年度信息工作先进的范围。同时,扣减该单位目标任务考核中保证分的分值。
  
  (二)评选办法
  
  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在完成信息工作目标任务单位的范围内进行,以得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全年至少有1条信息被国办采用或被市政府领导批示;
  
  2.每月至少有1条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
  
  3.年内没有漏报、迟报、错报信息的现象;
  
  4.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要求及时完成约稿信息;
  
  5.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要求认真完成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6.从重庆党政办公信息网上报送信息;
  
  7.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工作信息工作机制,配备有专职信息人员。
  
  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根据以上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按得分多少并综合考虑国务院办公厅采用、领导批示情况排序)。被评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原则上评选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同时,按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国务院领导批示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情况评选出信息报送质量优秀单位,一并予以通报表扬。
  
  注:标注※符号的单位不属于市政府目标考核系列,但纳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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